乘飛機可不可以帶移動電源
乘飛機可不可以帶移動電源
鋰電池安全運輸須知
一、旅客或機組成員為個人自用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便攜式電子裝置(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便攜式攝像機等)應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并且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航空公司批準后可以裝在交運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設備上。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
二、便攜式電子裝置的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將電極絕緣,例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料袋或保護盒當中),并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經航空公司批準的100-160Wh的備用鋰電池只能攜帶兩個。
三、旅客和機組成員攜帶鋰離子電池驅動的輪椅或其它類似的代步工具和旅客為醫療用途攜帶的內含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便攜式醫療電子裝置的,必須依照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的運輸和包裝要求攜帶并經航空公司批準。
四、鋰電池額定能量的計算方法:額定能量的單位為瓦特小時Wh,計算方法是將電池芯或電池的額定容量(以安培小時Ah為單位)乘以標稱電壓(以伏特V為單位)。示例:某品牌手機鋰電池額定容量為1650mAh,標稱電壓為3.8V,則額定能量為1.65×3.8=6.7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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